根据国际惯例,中国对大多数出口产品实行增值税退税或免税,仅对少部分不鼓励出口的货物征收出口增值税。根据增值税征管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已经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按国内销售税率征收增值税(或免征增值税)。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少量出口尿素以来的二十多年里,中国尿素出口经历了13%全额出口退税、部分退税和取消退税,2014年相关部门又开始酝酿恢复征收增值税。
中国尿素出口增值税退税始于税制改革的1994年,直至
1999年至2003年,在出口退税政策的促进下,中国尿素出口迅速增加。亚洲金融危机后,为了促进出口,国家又多次上调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尿素出口退税率又分别于
2004年起,将“三农”工作列为“重中之重”新一届党中央和国务院,把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内供应和价格调控作为保障三农利益的一种措施,尿素的出口政策从此进入了限制出口的新阶段。加入了WTO后,中国外贸出口快速增长,全额退税也成了财政支出的一大负担。2003年底,国家启动出口退税制度改革,整体降低了出口退税率水平,实行了部分退税代替全额退税、增设不予退税品种等结构性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已经明确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视同国内销售征收增值税。
2005年7月起,由于尿素国内销售变为免税,出口尿素按税法规定也免征增值税。经国务院同意,
2014年国家有关部门开始酝酿化肥行业增值税改革。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得以通过并实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有化肥产品(除已经列入民爆用品管理的硝酸铵)适用13%低税率,尿素出口也视同内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尿素生产企业购时煤炭、电力、天然气、包装袋等所支付的价款中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另外企业支付的动产设备、原料及成品的运输费用也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抵扣。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煤炭、电力、包装、动产设备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17%,天然气税率为13%,营改增后的运输费用为11%。以煤炭和运费为例,免税时计入成本的585元/吨和111元,征税后分别扣除进项85元/吨和11元,计入成本时分别为500元/吨和100元。所以,从财务成本角度讲,同样毛利情况下,恢复征收增值税尿素产品的生产成本是下降的,含税售价会小幅上升。
但是,按照增值税征管原理,自恢复征收之日起再销售(含出口)的尿素产品,就要按收到的总价款分按100:13分出销售价款和增值税额。但是,恢复日之后再购进的原材料、运输服务等才可以抵扣,而之前购进的存货并不能抵扣。所以,企业持有的恢复日之前的存货销售对应的增值税会增加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一般纳税人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销项税额公式计算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